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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10热度:

  申请人:优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40613号“优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80045号“优思居”商标、第6218251号“思优”商标、第33208933号“优思物联”商标、第4673549号“优思特”商标、第25749705号“思优”商标、第33511465号“思优”商标、第17698586号“思优科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已经注销多年,该商标虽然依法存续,但是只是形式上的存在,申请商标与该商标不存在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服务费发票、域名注册资料、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目前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五、七亦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六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六均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分别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编程、工业品外观设计、工程学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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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优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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