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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恩珠宝 REG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26热度:

  申请人:王海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83233号“帝恩珠宝 REG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7568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308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有第6067419号“帝恩珠宝 REGAL JEWELRY及图”商标、第8585025号“REGAL JEWELRY”商标,引证商标一系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复制摹仿,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且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注销,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至引证商标一审理结案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1、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2、引证商标二已在驳回复审决定中予以驳回,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首饰盒、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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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帝恩珠宝 REG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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