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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GET STOREFRONT”商标驳回复审决书

发布时间:2019-07-09热度:

  申请人:目标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37356号“TARGET STOREFRO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73594号“拓吉泰TARG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54351号“拓吉泰TARG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已在其他类别共存,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ARGET STOREFRONT”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TARGET”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数据存储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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