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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PAN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28热度:

申请人:中山市南头镇慧珊贸易行 (原申请人:中山市南头镇富利华商店)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大商标事务所
 
原申请人中山市南头镇富利华商店对商标局驳回其第20517378号“熊猫P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在本案评审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于中山市南头镇慧珊贸易行,即现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932号“熊猫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269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四确权后审理此案。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熊猫PANDA及图”与第101270号“熊猫牌 XIONG MAO P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390999号“熊猫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中的“熊猫”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颜料;着色剂;树胶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有机颜料、天然树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防污涂料;木材涂料(油漆);印刷油墨;防锈油;松节油(涂料稀释剂);涂料(油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油漆;防污涂料;木材涂料(油漆);印刷油墨;防锈油;松节油(涂料稀释剂);涂料(油漆)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油漆;防污涂料;木材涂料(油漆);印刷油墨;防锈油;松节油(涂料稀释剂);涂料(油漆)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颜料;着色剂;树胶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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