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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17热度:

申请人:亚和依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18055948号“L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1015539号“龙刚 L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1570期《商标公告》);国际注册第877099号“MEKRA L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由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数器、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力计”等商品与第8729844号“郎L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钱点数和分检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非医用测试仪;成套电气校验装置;压力计;测压仪器;压力显示器;油量表;汽油压力计;非医用温度计;工人用护膝垫;安全头盔;工人用防护面罩;防护面罩;护目镜;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计量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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