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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 athletic essential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17热度:

  申请人:特许零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唐俊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9日对第20182874号“ae athletic essential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对“AE”系列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632152号“AE AMERICA EAGLE OUTFITT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37793号“AE.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37794号“AE FAVORIT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13652号“A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059399号“AE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09418号“A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367727号“AE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367732号“美鹰傲飞AE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162843号“AER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9838217号“AER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2626800号“AER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204577号“AERIE ANY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7483483号“QUICK FIXES BY AER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国际注册第626640号“AE Juuio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经过在中国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的“AE”系列商标已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AE”系列商标的抄袭,侵犯了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3、申请人授权的关联公司AEO公司(American Eagle Outtiffers,inc.)对“AEO”享有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AEO公司的商号权。
  4、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是以不正当手段提出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会误导公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公司总裁出具的法定声明;产品图片;媒体报道材料;宣传推广材料;销售订单列表;域名争议案的专家组裁决书;在先行政处罚书;旗舰店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由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于2018年7月9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见2018年9月7日第1614期《商标注册公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六、九至十二、十四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七、八、十三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男女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由“ae athletic essentials”构成,其中“athletic essentials”可译为“运动必需品”,作为商标组成文字在服装等商品上注册使用显著性较弱,“ae”作为争议商标相对独立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十四所含的独立显著识别字母“AE”相同,易使相关公众识别为系列标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十四核定使用的男女服装、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十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差异较为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即便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亦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鉴于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十四,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ae athletic essentials”与申请人授权的关联公司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尚不致使申请人所称的在先商号权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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