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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援助”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28热度: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22639468号“滴滴援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672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587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第168044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726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上述案件裁定结果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介绍、专项审计报告、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关信息页面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决定予以部分成立,在“开保险锁”服务上予以核准,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该异议决定现已生效。
 
2、引证商标四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在“社交陪伴、社交护送(陪伴)、临时照看婴孩、临时看管房子、临时照料宠物、家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私人保镖、夜间护卫、领养代理、失物招领”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含有“滴滴”,且整体并未产生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侦探服务、开保险锁、殡仪等除社交护送(陪伴)、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调解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开保险锁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殡仪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开保险锁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私人保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护送(陪伴)、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调解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社交护送(陪伴)、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调解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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