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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BON COCO”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11热度:

申请人:卡本可可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25324381号“CARBON CO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第220418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第267594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第267594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优先权日期为2017年4月6日,早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日(2017年7月14日),其在“含药物的牙膏”商品上被驳回注册申请,在其余商品上被初步审定,其现处于异议程序中,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口香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其指定商品的特色原料包括“碳”,由于申请商标整体表现形式具有标识感,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尚无证据证明其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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