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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 滴滴一下 美好出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28热度: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25323409号“滴滴 滴滴一下 美好出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644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600354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第67267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阶段,第176003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等待驳回复审阶段,申请人正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683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0213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协商转让事宜,请求待上述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介绍、专项审计报告、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关信息页面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五被提起异议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目前引证商标一、五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4、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六并未发生转让,其注册人与本案申请人仍为不同的权利主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均含有“滴滴”,且整体并未产生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轮胎、运载工具防盗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內装饰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自行车、脚踏车车胎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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