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嘉知产提供石家庄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石家庄公司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FENG LV YUAN”商标驳回复审案

“FENG LV YUAN”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18热度:

申请人:广东丰绿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商评字[2018]第0000065359号《关于第22533485号“FENG LV 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61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在本案被诉决定作出之后,商标局引证的第8562628号“峰绿源 FengLv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局依申请决定撤销其在“可可制品;糖果;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月饼;蜂蜜”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因此,目前引证商标一的有效核定使用商品为“冰淇淋”。
 
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中,“甜食;意式宽面条;糕点;米;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577491号“丰绿缘 FENGLV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玉米粉;玉米浆;玉米花;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所属群组相同或构成跨类似群保护商品,且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咖啡饮料;茶饮料”商品,因与之相同或类似的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可可制品、茶、蜂蜜”等商品上的注册已经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甜食;意式宽面条;糕点;米;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蜂蜜;咖啡饮料;茶饮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可以予以初步审定。由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已发生变化,且对申请商标是否可以被核准注册产生直接影响,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应予撤销,但鉴于情势变更的事由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后,且非由于被告的原因所导致,故本案案件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可可制品;糖果;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月饼;蜂蜜”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并刊登在2018年9月20日第1616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在冰淇淋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鉴于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日(2017年1月6日)早于引证商标二的初审公告日(2017年5月27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商标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根据法院判决,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冰淇淋一项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现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咖啡饮料、茶饮料四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亦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四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甜食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FENG LV YUAN”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之一“FENGLVYUAN”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二者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蜂蜜、咖啡饮料、茶饮料四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工商注册 财税记账 高新资质 项目申报 商标转让 域名转让

本文来源:“FENG LV YUAN”商标驳回复审案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麦嘉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202956@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麦嘉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