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国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杭北电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杭北电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3期《商标公告》第35021510号“通鑫中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通鑫中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缆;电线;断路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06144号“中策”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线;电缆;电开关”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双方企业同处一地,双方商标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导致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021510号“通鑫中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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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通鑫中策”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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