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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信 FANG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18热度:

申请人:深圳方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商评字[2018]第0000054173号《关于第21162759号“方信 FANG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53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被告认可商标局引证的第4741230号“方信 F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中,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的为第4207类似群上的服务,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在第4207类似群的“知识产权咨询、法律服务、知识产权监督”服务上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已发生变化,且对申请商标是否可以被核准注册产生直接影响,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应予撤销,但鉴于情势变更的事由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后,且非由于被告的原因所导致,故本案案件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知识产权咨询、法律服务、知识产权监督”三项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并刊登在2018年9月6日第161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在“环境保护咨询;计算机系统设计;质量体系认证;纺织品测试;地质勘探;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环境保护咨询等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现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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