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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学后开始逃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22热度:

  申请人: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07168号“放学后开始逃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有词汇,由申请人臆造而来。申请商标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所属行业无关联,不属于“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情形。显然,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并未对指定商品特点进行描述,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足以说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与本案情类似的已注册的商标档案;
  2、(2016)最高院再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3、申请人官网资料;
  4、“IP星河汇”计划、“HAO计划”相关资料;
  5、第15届中国动漫金龙奖相关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放学后开始逃跑”属于日常生活用语,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出版物、印刷品等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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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放学后开始逃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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