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嘉知产提供石家庄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石家庄公司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第19196127号“酷狗繁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第19196127号“酷狗繁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27热度:

  申请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96127号“酷狗繁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8331043号商标、第1800037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已经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51184号商标、第1720736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电话设备、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铃音;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硬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放映设备;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铃音;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硬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放映设备;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工商注册 财税记账 高新资质 项目申报 商标转让 域名转让

本文来源:第19196127号“酷狗繁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麦嘉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202956@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麦嘉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