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生活健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624316号“su:m37 SUM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4078118号“SU:M 3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610939号商标、第55429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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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第27624316号“su:m37 SUM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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