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妙医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616753号“妙健康m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1、商标局引证的第267814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云计算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在测量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核准,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在测量等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2、商标局引证的第271158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在质量检测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核准,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在质量检测等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685554号、第12485175号商标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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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妙健康”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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