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领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12487号“小马王国PONKID CHILDREN'S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1037023号“驹驹JUJ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我委认为,根据我委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汉字“小马王国”、字母“PONKID CHILDREN'S WORLD”及图形组合而成,与第14810724号“孩子的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在第41类幼儿园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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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小马王国PONKID CHILDREN’S WORL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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