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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艳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17热度:

  申请人:汤阴县凯之诺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天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咸阳锦韩琪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7日对第22914164号“凯艳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凯艳家”商标的在先权利人,该商标所涉及到的商品关联性强,经申请人的多年经营和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借助网络平台查阅到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量大的产品商标,未注册的均进行了抢注,其以不正当手段恶意申请注册了“凯艳家”商标,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李纪军,李楠为其股东之一,被申请人联合咸阳亮视点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楠,股东之一李纪军)申请人商标700多件,李纪军作为第一申请人与李楠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商标970多件,李楠作为第一申请人与李纪军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商标1900多件,且其中绝大部分商标都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其明显缺乏实际使用的意图,其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占用公共资源及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1、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信息;
  2、申请人于2011年入驻天猫的证据;
  3、被申请人与咸阳亮视点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资料;
  4、被申请人“凯艳家”商标在其他类别上被抢注的商标资料;
  5、被申请人抢注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婴童相关商品的383件商标信息;
  6、被申请人与咸阳亮视点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
  7、李纪军与李楠申请注册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
  鉴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本案中,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以及经我局查明,李纪军为本案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楠为本案被申请人的股东之一,李楠亦为咸阳亮视点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纪军为咸阳亮视点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350余件商标,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纪军与其股东李楠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9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俏人姿”、“多米贝贝”等众多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股东李楠与其法定代表人李纪军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7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诺贝熊”、“贝兰宝”等众多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咸阳亮视点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3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博朗欧乐”、“乐乐猫”等众多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上述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其并未在本案中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其主观恶意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其上述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
  另,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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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凯艳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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