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嗲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4039号“TUBE SHOWE RO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1520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001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017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255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3831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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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TUBE SHOWE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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