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钦州市钦北区英博外语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烽火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6日对第28596355号“英博教YING BO JI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且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逾期、打印件):
1. 与申请人主体相关的证书、许可证、批复文件、审计报告、保险金收据;
2. 申请人组织活动、参与比赛、门店照片;
3. 广告宣传情况;
4. 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1月09日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0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但其提交的证据多为其字号使用在教育、培训服务上的宣传证据,且部分证据属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英博”作为企业字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经过使用具有了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即使与其他证据相结合仍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在“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英博教YING BO JIAO及图”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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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英博教YING BO JIA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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