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嘉知产提供石家庄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石家庄公司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a+amcam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amcam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07热度:

  申请人:北京骆驼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185814号“a+amcam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50488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049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签定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新、共存协议书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 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厦门莱咖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完全相同,二者整体并未形成相区分的区别,故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我局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字母构成完全相同,二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枕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床单和枕套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床单和枕套以外的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床单和枕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工商注册 财税记账 高新资质 项目申报 商标转让 域名转让

本文来源:“a+amcam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麦嘉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202956@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麦嘉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