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嘉知产提供石家庄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石家庄公司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里奇RIOG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里奇RIOG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17热度:

  申请人:艾默生电气公司 里奇公司(原申请人:艾默生电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李永
  
  原申请人于2018年07月16日对第17039342号“里奇RIOG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中的汉字“里奇”与原申请人在先在中国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里奇”,以及原申请人下属企业Ridge Tool Company使用的中文商号“里奇”相同,争议商标的外文部分“RIOGE”与原申请人下属企业在先使用的英文商号“Ridge”构成近似,且各自涉及的商品类似,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也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第7525093号“RIDGID CONN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53485号“RIDG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099988号“RIDG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还申请了其他和原申请人“RIDGID”商标、“里奇”商标及商号,以及“Ridge”商号近似的商标,企图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具有明显恶意。基于相同的案情,被申请人名下的第10579659号“里奇LQ及图”商标、第11650042号“里奇GOODRICH及图”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原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申请人2014年9月30日公司概览年度报告及摘译;
  2、爱默生管道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3、国家图书馆以“里奇工具”为关键词检索报告;
  4、2012年第3期《中国设备工程》杂志刊登的相关文章;
  5、原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6、国家图书馆以“RIDGID”为关键词检索报告;
  7、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8、在先案件相关裁定。
  在我局审理期间,里奇公司以其受让了原申请人艾默生电气公司的引证商标一、二、三为由,请求参加本案审理程序中,并向我局提交的主体资格承继声明,表示愿意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对此,我局予以认可,将里奇公司列为本案申请人进行审理。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考勤机、量具、刀具测量工具、游标卡尺、测量装置、光学仪器用螺旋千分尺、眼镜”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17年12月7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578期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由艾默生电气公司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照相机、摄影机、管线定位仪、摄像镜头、电测量仪器”等商品上,上述引证商标均于2019年4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里奇公司。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光学仪器用螺旋千分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管线定位仪、摄像镜头、电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RIOGE”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RIDGID”在字母构成、组合方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字号权予以保护应以该字号在系争商标申请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该字号权人提供的商品密切关联并足以导致误认为条件。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里奇”/“Ridge”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考勤机、量具等产品领域内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的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与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装置、光学仪器用螺旋千分尺”商品上,已有在先商标获准注册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其保护,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同时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考勤机、量具、刀具测量工具、游标卡尺、眼镜”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里奇”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未构成上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进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争议商标“里奇RIOGE及图”本身并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因此,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均不予支持。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之“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指的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该规定主要适应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前述理由仅涉及其相对利益,且被申请人的行为尚未构成大量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故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的上述评审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名下第10579659号“里奇LQ及图”商标和第11650042号“里奇GOODRICH及图”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并非本案争议商标宣告无效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测量装置、光学仪器用螺旋千分尺”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工商注册 财税记账 高新资质 项目申报 商标转让 域名转让

本文来源:“里奇RIOG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麦嘉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202956@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麦嘉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