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惠未来(武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09810号“仙女美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25395号商标、第28655096号商标、第3094052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069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401号商标、第30875901号商标、第2174005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至七)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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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仙女美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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