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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B”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01热度:

申请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28263003号“KH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62284号“KH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43569号“KANG HONG BO KH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待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衡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衡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KHB”与引证商标一“KHB”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KHB”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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