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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

发布时间:2019-05-17热度:

申请人:上海俏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维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朝康
申请人于2018年02月11日对第20812731号“巡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先使用“巡川”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系恶意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商标局于2018年9月27日通过第161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9日申请注册,2017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在第43类与餐厅等服务为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巡川”标识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据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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