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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公阿婆”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14热度:

申请人:甘润
委托代理人:四川熠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91165号“唐公阿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企业字号,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661613号“唐阿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品牌介绍资料、所获荣誉、宣传资料、菜单、店铺招牌照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本案所涉服务上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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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唐公阿婆”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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