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金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20927号“云之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8950750号“云之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相关信息;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等。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呼叫上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麦乳精、茶、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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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云之梵”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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