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嘉知产提供石家庄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石家庄公司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PAN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AN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10热度:

  申请人:广东柏熹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98256号“P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67097号“PANDA”商标、第32873685号“PANDA 1573”商标、第101162号“熊猫”商标、第11267213号“熊猫”商标、第11267127号“熊猫”商标、第11267177号“熊猫”商标、第32891906号“熊猫 1573”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七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上述两决定均为生效;本案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七的驳回复审决定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上述两决定的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分别核定使用的烧酒、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食用酒精、米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工商注册 财税记账 高新资质 项目申报 商标转让 域名转让

本文来源:“PAN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麦嘉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202956@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麦嘉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