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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一对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26热度:

  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61612号“大海一对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9353号“大海DAHAI及图”商标、第4723772号“壹对壹”商标、第20189883号“ONE TO ONE”商标、第10828239号“大海伟业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公益事业记录;企业荣誉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宣传图片;参展信息;市场推广合作协议及宣传推广协议;调研项目咨询服务合同、发票;广告合同及效果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交友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诉讼服务、家务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法律服务、家务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大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引证商标一、四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交友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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