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利美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18974号“利美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的第2033973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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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利美藏”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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