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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DIA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5-27热度:

  异议人:罗黛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朗得力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黛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朗得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7864209号“RODI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RODIAL”,指定使用于第5类“汽车除臭剂;空气净化制剂;空气除臭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68996号、第10192611号“RODIAL”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梳妆用品;化妆品”等。虽双方商标文字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六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其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完全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864209号“RODIA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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