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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RNB&MARN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5-27热度:

  异议人:曼丽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梵可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曼丽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梵可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7909101号“CKRNB&MAR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CKRNB&MARN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08976号“MARNI”、在先注册的第5088518号、第12981606号、第13403026号“MARNI”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男女服装;童装;服装带(衣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909101号“CKRNB&MARN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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