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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世家谱过家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2-11热度: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时代科华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时代科华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3783562号“传世家谱过家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传世家谱过家家”,指定使用于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22141号“传世无双”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78163号、第5415792号“传世”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家用遥控器;动画片;电视游戏交互式遥控器”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第4877105号“传奇世界THE WORLD OF LEGEND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具有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在先商标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783562号“传世家谱过家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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