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璐
异议人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4期《商标公告》第35721429号“芙泥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芙泥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洁肤乳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662820号“御泥坊 好肌肤 矿物养 YUNIFANG COM”、第12373771号“御泥坊”、第12919220号“泥坊”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721429号“芙泥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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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芙泥坊”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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