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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诺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8-29热度:

  异议人:泰诺健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绿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异议人泰诺健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绿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1806751号“泰诺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泰诺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27935号、第4227936号、第4227937号“泰诺健”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第645891号“TECHNOGY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录制在盘上的计算机程序;录制在磁带上的计算机程序”等、第10类“医用体育活动器械;医用体育活动仪器”等、第28类“体育活动器械;体操器械”等、第42类“体操房;操练疗法生物中心及体力”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TECHNOGYM”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应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于异议人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806751号“泰诺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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