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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798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10热度:

  申请人:宜昌市泽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798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376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著作权资料、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旅行陪伴;旅游交通安排;旅行预订;为个人和团体协调旅行安排;提供旅行信息;组织旅行;安排旅行;观光旅游运输服务;汽车出租;货物递送” 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汽车运输;旅行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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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第316798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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