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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港路炸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8-29热度:

  异议人:温少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秦皇岛华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温少华对被异议人秦皇岛华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8期《商标公告》第35352244号“西港路炸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港路炸鸡”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并侵犯其字号权,但异议人对上述异议理由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三百九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西邶莜面村”、“北大湾”、“哔哩哔哩”、“鸿记煌”等多件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异议人对其上述商标创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释,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商业经营需要。因此,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352244号“西港路炸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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