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百乐墨水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澄海区乐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百乐墨水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汕头市澄海区乐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0938809号“乐馨咪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乐馨咪露”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积木(玩具);玩具娃娃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557860号“咪露”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玩具娃娃”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咪露”,且双方商标文字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938809号“乐馨咪露”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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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乐馨咪露”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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