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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龙 Y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18热度: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一龙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25807045号“一龙 Y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64422号“一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43789号“壹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86592号“龙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126445号“龙一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1404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82774号“龙一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509895号“焱炼 Y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402796号“龙城之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尚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三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三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一龙”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图形视觉效果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宣传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由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服务类别已覆盖申请商标商标的服务类别,故引证商标六是否进行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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