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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集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20热度:

申请人:湖南贵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64889号“贵德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388421号“GD”商标、第779862号“G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构成、呼叫、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贵德集团”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贵德”虽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同时也是申请人的字号,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强于该地名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造成资源的浪费。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与青海省贵德县的行政区划地名差异较大,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与地名相联系。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部分虽经一定设计,但仍易被识读为“GD”,与引证商标一、二“GD”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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