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辰熹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56682号“土的冒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站商品截图等。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土的冒泡”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普通用语而非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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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土的冒泡”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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