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嘉知产提供石家庄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石家庄公司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支护宝”商标驳回复审案

“支护宝”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06热度:

申请人:北京盒营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友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85199号“支护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84835号“支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73374号“支付宝Aliplay.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73376号“支付宝ALIPAY.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463731号“支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766351号“支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673743号“支付宝Alipl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020208号“支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含义、外观设计、表现方式上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在其他类别上共存,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已成功注册的系列商标截图。
经审理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宽展期中。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试听教学仪器、智能手表、收银机、自动售票机、动画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学仪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表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收银机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自动售票机、动画片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黑匣子(数据记录仪)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一是否续展的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近似,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工商注册 财税记账 高新资质 项目申报 商标转让 域名转让

本文来源:“支护宝”商标驳回复审案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麦嘉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202956@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麦嘉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