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广安置业投资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道智盈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61744号“GO 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775197号“ART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商评字(2018)第0000183462号撤销复审决定书撤销注册,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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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第27061744号“GO 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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