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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82829号“舆情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27热度:

  申请人:西安网算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682829号“舆情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8348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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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第27682829号“舆情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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