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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益茶庭TAETE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6-22热度:

申请人:勐海茶厂(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34780号“大益茶庭TAE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361087号“大益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撤销申请做出决定后,再就本案做出决定。商标局引证的第12158871号“大益”商标、第12404212号“TAETE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三的撤销公告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商标局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造外科移植物、缝合材料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人造外科移植物、缝合材料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除人造外科移植物、缝合材料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本案申请商标由汉字“大益茶庭”、英文“TAETEA”及图形组成,其主要识别部分“大益茶庭”与引证商标一“大益堂”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外科移植物、缝合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缝合材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人造外科移植物、缝合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造外科移植物、缝合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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