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南昌荣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昌荣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第37896944号“马福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马福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93359号“马丁 DR.MARTENS”、第1288581号“马汀博士”、第19102497号“马丁大夫”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75311号“DR.MARTEN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知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896944号“马福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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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马福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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