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章丽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章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36483986号“真谷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真谷多”指定使用于第32类“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果汁;姜汁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90735号“谷粒多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片;食用海藻提取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23810号“谷粒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酪;牛奶;酸乳酪”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差别,因此双方商标亦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已达驰名程度,故我局对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483986号“真谷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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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真谷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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