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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田M HERDFIEL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11热度: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翁志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慧珊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大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5489280号“牧田M HERDFIEL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8725号决定,于2018年07月09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翁志荣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5489280号第11类“牧田;HERDFIELD”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5489280号第11类“牧田;HERDFIELD”商标,原第548928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获准注册以来,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且该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授权使用人营业执照;
 
2、网站查询结果;
 
3、中山市万好电器有限公司2016年产品宣传册;
 
4、产品包装箱样本;
 
5、国家质监局2016-2017年抽检报告;
 
6、发票两份。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商标局备案,都是后期制作,发票上未显示商标,综合申请人证据应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仅对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并没有相反证据予以佐证,故被申请人的质疑不影响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6年7月1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电饭煲、冰箱等商品上,后于2009年6月21日核准注册,现其专用期限至2019年6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商标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复审商标曾许可给他人使用,但是否被有效使用尚需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5、6为未显示复审商标,且申请人在第11类电饭煲等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其他商标,不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3、4虽显示了复审商标,但该证据均为申请人单方形成,且无具体形成时间,难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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