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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钉万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4-16热度:

  异议人:钉钉控股(开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新国

  异议人钉钉控股(开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新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8795478号“钉钉万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钉钉万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谷(谷类);新鲜水果;酿酒麦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53064号“钉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53062号“钉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53060号“钉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通讯社;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钉钉”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并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795478号“钉钉万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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