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秀榕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顺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83572号“恒悠HENG Y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167092号图形商标、第8722209号图形商标、第8473064号“黄河五道口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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